南京审计大学外国语学院书院导师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大学外语教学部发布时间:2018-10-31浏览次数:554


2018.10.10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导师在书院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我院实际及书院制改革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施书院导师制度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激励和引导教师关爱学生成长成才,促进书院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 书院导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坚持以学生为本,以社会对高素质学生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我校办学实际情况,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成长与发展规律,探索具有特色的书院导师工作模式。

第三条 学校所有专任教师都有承担书院导师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导师任职资格

第四条 书院导师是学校为书院本科学生配备的指导教师,担任书院导师的外国语学院教师一般分为专业班班导师、学业导师和社团导师三类。

第五条 担任书院导师的教师需具有讲师(中级职称)及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南审,关爱学生;

2. 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3. 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4. 深受学生欢迎,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导师聘任

第六条 外国语学院根据学校学务委员会选聘结果对导师类别和书院归属进行认定。

第七条 外国语学院对四大书院分别指定一名负责人,统筹协调和安排各书院的导师工作,各书院负责人行政工作补贴按1000/年发放。

 

第四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外国语学院各书院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结合本书院需求,按学期制定导师工作计划,推进导师工作。

2.统筹安排本书院的值班、讲座、辅导、导读等通识教育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3.认真做好本书院导师的工作记录和档案整理。

4.做好本书院导师工作的学期总结,为学院、书院的双院联动提出可行性建议。

5.配合学院、书院做好本书院导师的年度考核。

6.其它交办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书院学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向学生提供工作电话、手机、电子信箱、QQ或微信等联系方式,形成导师和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方式,具体工作不少于以下工作中的两项:

1. 与书院辅导员密切配合,负责指导书院学生制订成长规划。

2. 指导学生开展经典著作导读活动,参与书院学生通识教育相关工作。

3.为学生提供专业教育、学习辅导、考研、考证等学习支持,帮助学生达成学业目标。

4. 指导学生遵守法规和校纪校规,指导学生处理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和生活问题。

5.其它学生指导工作。

上述工作中,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工作必选其一。

第十条 书院社团导师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社团的实践活动指导,包括组织参加校级以上各类专业竞赛活动等。

2.指导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和换届提出建议。

3.为社团活动提供外联支持和相关专业建议。

4.做好社团指导工作的总结、计划及档案工作。

第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班导师的工作职责

1.与书院辅导员密切配合,参与书院对班级的考核,指导和督促学生制订成长规划。

2.指导学生专业学习,跟踪学生学业状况,参与学院对外院一对一专业导师的考核工作。

3.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班会。

4.积极组织班级活动,提高学生专业认同和集体凝聚力,营造良好的学风、班风。

5. 积极引导学生遵守法规和校纪校规,指导学生处理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和生活问题。

6. 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其它困难。

第十二条 外国语学院书院导师工作的其他要求

1.担任班导师的导师主要负责班级管理事务,对所属书院的其它导师工作不做硬性要求。

2.各书院导师须服从本书院负责人的统筹安排,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导师工作。

3.导师指导学生应按各书院要求做好相关的记录。

4.各书院负责人应对导师讲座的前期安排和后期宣传报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整理和保存相关材料存档。

 

第五章 导师考核

第十三条 书院导师工作与教师奖励性绩效、考核评优挂钩。

第十四条 各书院根据导师的工作记录和学生满意度对导师进行年度考核,结合学务委员会考核结果,作为学院考核导师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为20%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班导师工作记录、执行力和班级整体班风、学风情况对专业班导师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作为学院考核班导师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为20%

第十六条 对优秀导师,学院将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年终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9月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