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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教职工自行申报校外兼职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25 浏览次数: 1334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书院,各部门:

为严肃纪律,规范我校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重申《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九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外从事任何兼职活动,一经发现,甲方保留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并决定,全体教职工自行申报校外兼职情况,学校进行梳理、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本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人事代理制人员)。

二、本次申报主要包括:

1.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机构签定聘用合同;

2.在校外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中担任或兼任行政职务,或以承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咨询专家等方式兼职;

3.在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顾问;

4.作为法人代表开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作开办企业;

5.个人或与他人合作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

6.在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兼任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7.在其他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兼课;

8.其他在校外单位领取固定酬金的兼职。

三、本次申报不包括:

1.担任学术组织、行业协会或公益机构的学术或荣誉职务;

2.担任学术期刊的学术或荣誉职务、审稿人。

3.担任政府有关部门的咨询、评审、考试专家;

4.应邀赴校外单位做非课程性学术讲座,或评审、考试、答辩专家;

5.担任志愿者。

四、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精神,处级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包括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顾问等。

五、根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议,如果有未申报或未经批准在校外兼任全(半)职或实职并领取固定酬金,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等情形被举报或被发现,纪检监察部会同组织人事部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将对当事人停薪,并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二级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有上述擅自校外兼职情况且未严格管理的,年终部门考核中予以扣分或扣奖。

六、请各部门负责人通知并督促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填报《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申报表正反打印,一式二份,学校人事部门和申报人所在部门各一份。没有兼职情况的教职工也须“零申报”,在申报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无”,并在“本人申明”栏目中签名。

七、请各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部门教职工申报表统一交至组织人事部人事管理科(中和楼406室),联系电话:58318831。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doc

 

 组织人事部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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