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员组织生活规定

发布者:大学外语教学部发布时间:2019-03-26浏览次数:530


为落实《南京审计大学二级党组织(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加强外国语学院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支部战斗力,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党性认识,严肃党的政治生活纪律,制定本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于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二、党的组织生活的定义及基本形式

1、党的组织生活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课(即“三会一课”)。

2、党员组织生活由各支部组织开展。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应对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考核。

3、各支部应坚持和落实好“每月1次党小组会(不设党小组的支部以支部会形式召开)、每月1次支部委员会、每季度1次支部大会、每季度为党员上1次党课”的“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

4、各支部应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规范和创新开展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

5、各支部应遵照《南京审计大学基层党组织“党日活动”实施办法》,一般每月开展一次党日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加强党员教育。

三、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

1、党员必须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党组织活动(包括党日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党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党支部书面请假,由支部书记签字,然后报由党总支批准。(外国语学院党员请假条见附件一)

2、各支部应建立党建工作台账,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各支委应指派专人对党的组织生活要会议活动记录,对时间、内容等予以详细记载。

3、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必须注重实效。会前要通知每一个党员做好充分的学习和发言准备,会议活动要主题突出、内容详实、重在实效,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党员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处理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八条、第九条、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至四十四条(具体见附件二),对于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将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党章的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2.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出勤率是衡量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无故缺席党员组织生活以及其他不符合党章规定的行为的党员,年度评议党员将作出“不合格”评价,并上报给上一级党组织。在各类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竞岗评聘等事项中,外国语学院党总支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本规定自201911日起颁布实施。

 

附件一:外国语学院党员请假条

附件二:《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条文摘要

                                  

附件一:外国语学院党员请假条

 

请 假 条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能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向支部提出书面请假,恳请批准。

 

 

 

                           申请人:

                           支部负责人:

                           党总支负责人:

 

 

 

 

 

 

 

附件二 《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条文摘要

 

第一章党员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