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全校考勤管理规范统一,有章可循,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是教职工平时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与解聘、职称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的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章 考勤程序
第四条学校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全体教职工均须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其中坐班制人员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作息时间按上午8:30—下午17:00执行。专任教师实行上下课和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学习及教研活动等考勤制度,其他协议制、聘用制人员按协议执行考勤管理。
第五条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其职责是对各部门执行考勤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日常考勤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考勤员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考勤结果提交学校OA考勤管理系统,并提请部门负责人签发,同时在系统中打印考勤纸质单留存,要求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考勤结果要求部门每位员工签字确认或在部门内部公示3天。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提交考勤表,原则上延迟发放该部门相关待遇。
第七条考勤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于无特殊原因瞒报、漏报的将缓发或停发该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第四章 考勤内容
第八条考勤内容主要如下:
(一)出勤、迟到、早退、旷工。
(二)私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和丧假等。
(三)公假:经学校批准的出差、进修、读博、挂职、借调等。
第五章 假期类别及其规定
第九条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校内就医人员须持有校卫生所主治医生出具、卫生所审核属实的病假证明;校外就医人员原则上须由我校定点医院出具证明,方可批准病假。
第十条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根据实际情况,可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婚假。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规定,教职工结婚,可批准婚假13天,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含双休日)顺延。根据高校特殊情况,原则上要求教职工将婚期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休假日。如确需在工作日安排婚期的,应事先向部门领导请假,经批准后,须安排好本职工作方允许离岗。
第十二条产假(含护理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 ) 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产假128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含双休日、学校寒暑假,可顺延)。
第十三条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者晚1小时上班。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第十四条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探亲。
第十五条工伤假。教职工出具由江苏省和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工伤证明,方可享受工伤假。
第十六条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享受丧假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途需要时间相应延长。
第六章 请假流程
第十七条请假程序。教职工无论公假、私假外出,均需本人事先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审计大学请假审批表》,由部门按准假权限予以批准(中层干部按党委组织部规定办理)。请假经批准后,职工本人和部门必须安排好工作后方允许离岗。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或短信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销假程序。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由本人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未销假的均作超假处理。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再延长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批准权限仍按请假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十九条准假权限。
(一)教职工请事假3(含3天)天以内,病假5(含5天)天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事假3天以上,病假5天以上的须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报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由人事部门备案。
(二)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婚假、产假(含护理假)、工伤假和丧假均由部门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需要延长的按准假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涉及教职工的请假情况,当月向人事部门报送的纸质考勤表中应予以注明,并附上相关人员请假证明材料。
第七章 假期待遇
第二十一条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各部门应从严控制事假,1个月内个人事假一般不超过5天。事假1天者,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病事假工资每月按22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超过3天部分每天按2天计算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事假10至14天者,扣除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事假超过15天者,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病假时间长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短期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正常发放。当月病假3天以内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事假的一半扣发;超过3天的部分,按实际病假天数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病假超过20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长期病假。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正常发放,基本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
1.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正常照发。
2.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另根据相关文件,对于癌症患者等原则上予以照顾,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二十三条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和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教职工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以上假期待遇的,在其规定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其中探亲路费报销规定:符合1年探亲1次的,路费可以1年报销1次;符合4年探亲1次的,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出国(出境)探亲的原则上只报销国内部分路费。
第八章 旷工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请假期已满未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
外出学习人员逾期未归或期满办理延期手续未获批准的;
请假理由经查明是不符合事实的;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由拖延超期的。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或部门安排的会议、值班、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和公益活动等,每次记旷工1天;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记旷工1天。
第二十六条旷工半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参加评优;旷工1天者,视情节年度考核可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旷工2至5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旷工6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旷工者,按有关规定扣发薪酬。
第二十七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按国家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南审人发〔2013〕8号)同时废止;此前所发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按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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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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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 □病假 □事假 □婚假 □产假 □其他 | ||
请假时间 |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
请假事由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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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病假请附病假证明,公假请附会议通知、邀请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