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外国语学院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大学外语教学部发布时间:2018-07-13浏览次数:5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学校教育方针政策,完善外国语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院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学院内部治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院务委员会是外国语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建立学院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院务委员会受学院全体教职工委托,承担学院各项调研、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并支持学院领导班子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工作在教学或管理一线,熟悉本部门基本状况;

(三)热心部门事业发展,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具有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人或9人,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教务办主任或副主任、系(部)主任及副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进行改选。因成员主动辞去或任职变动出现空缺,或成员人数出现偶数情况,应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在1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学院院长担任,统筹相关工作。设秘书1名,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协助组织落实院务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并报党政联席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身体原因,或任职变动,或调离本部门、退休等情况;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工作推诿、不负责任;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应对学院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认定: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学院规划、计划、发展目标和任务,审议各类总结、报告;

(二)遴选、推荐院级以上(含院级)奖励或荣誉的候选人;

(三)审议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院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

(五)审议教职工评奖评优、年终考核、聘期考核、各类奖惩方案及评定结果;

(六)参与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七)审议和评定学院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部门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其他规定赋予的权力。

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领导委托的其它事宜;

(四)对会议尚未形成最终决议的内容和要求保密的事项须遵循保密原则。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3个工作日由院务委员会秘书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院务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学校或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由主任委员召集开会。

第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院务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院务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五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未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他人投票,否则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院务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决议发布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议,院务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申述人如对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七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专家、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院务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院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委员会秘书负责形成和保管,保存期10年。对其形成的决议须进行通知公告,院务委员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