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大学外语教学部发布时间:2018-07-13浏览次数: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完善院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外国语学院教师在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教授在治学尤其是在学科建设方面的作用,推进教育科研创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外国语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之一,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等相关学术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和科研方面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并支持学院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9人,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进行改选。因成员主动辞去或任职变动出现空缺,或成员人数出现偶数情况,应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在1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学院院长担任,统筹相关工作。设秘书1名,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协助组织落实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授委员会研究,并报党政联席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身体原因,或任职变动,或调离本部门、退休等情况;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工作推诿、不负责任;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应对学院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认定:

(一)对学院的学术事务进行评定或审议,具体包括:

1. 评定对外推荐申报学术研究项目、科研成果、学术奖励等;

2. 评定教师的职称评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学术荣誉申报、名誉(客座)教授聘任、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等工作中涉及学术方面的标准或评价指标;

3. 制订学院的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处理办法;

4. 裁决学术纠纷或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认定、评判;

5. 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6.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7. 审议学院学术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

8. 评定或审议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 对学院的教学事务进行评定或审议,具体包括:

1. 制定学院教学质量标准、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2. 遴选、推荐各类校级、省级的教学比赛、教学奖励或荣誉、教改项目;

3. 评定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

4. 审议学院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5. 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

6. 审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7. 审议学院与教学相关的总结、计划、报告、方案等;

8. 评定或审议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务。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其他规定赋予的权力。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领导委托的其它事宜;

(四)对会议尚未形成最终决议的内容和要求保密的事项须遵循保密原则。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院行政班子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提出,教授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作出决策。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3个工作日由教授委员会秘书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未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他人投票,否则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授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决议发布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授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申述人如对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七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专家、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教授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委员会秘书负责形成和保管,保存期10年。对其形成的决议须进行通知公告,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组建后,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需保留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外,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材委员会等机构相应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