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原则
1.南京审计大学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委员7人,任期三年。
2.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经院长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3.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1-2名。
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一般指定教学秘书兼任。
二、会议制度
1.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2.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3.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三、议事内容
1.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定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同行评议人员名单。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四、议事程序
1.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集和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并秘书通知全体委员参加会议。
2.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席请假,并用书面方式委托投票。
3.必须经集体讨论,在充分听取全体委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各项决议。
五、决议的执行
1.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方式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会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负责落实。
六、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外国语学院。